【地市专区】潜江市招商引资产业扶持办法 潜江市招商引资产业扶持办法  第一条 工业项目分类和准入门槛。对符合我市主导产业发展规划、绿色环保的项目,分为一般项目和“一事一议”项目,一般项目按合同履约后依照本办法享受优惠。 (一)一般项目标准。 1.工业园区新建化工项目总投资额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下同),亩均投资不低于150万元,年亩平税收不低于8万元;或者总投资额低于1亿元高于5000万元(含本数),亩均投资不低于150万元,年亩平税收不低于10万元。 2.工业园区新建化工以外工业项目总投资额不低于5000万元,亩均投资不低于150万元,年亩平税收不低于8万元;或者总投资额低于5000万元高于3000万元(含本数),亩均投资不低于150万元,年亩平税收不低于10万元。 3.其他区镇处新建工业项目总投资额不低于2000万元,亩均投资不低于100万元,年亩平税收不低于8万元。 4.租赁闲置厂房不新增建设用地的新引进工业项目,化工项目总投资额不低于3000万元,年上缴税收不低于10万元/亩;其他项目总投资额不低于2000万元,年上缴税收不低于8万元/亩。 (二)“一事一议”项目标准。 对以下项目实行“一事一议”,优惠措施另行议定。 1.世界500强、国内500强、产业链龙头企业、标杆企业投资项目、“四新”经济项目以及“新基建”项目。 2.固定资产投资额不低于4亿元、亩均投资不低于150万元、年亩平税收不低于12万元的新引进工业项目。 3.亩均投资达到200万元、年亩平税收不低于20万元的新引进工业项目。 第二条 土地供应支持。通过我市项目落户相关会议的工业项目,依法享受土地价格优惠,优先纳入供地计划,优先保障土地供给,土地出让底价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市招商服务中心) 第三条 新增投资奖励。对于新增建设用地合同约定投资在100万元/亩(含本数)以上的工业项目,按照最高100万元/亩投资的6.6%给予新增投资奖励,用于该项目建设。新增投资奖励在项目建设完工和投产达效经第三方审核验收后,分两期按70%、30%的比例奖励投资方,“一事一议”项目同此方式兑现新增投资奖励。(牵头单位:市经信局,配合单位:项目落户地政府、市财政局、市招商服务中心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 第四条 厂房租赁补助。对于租赁闲置厂房不新增建设用地的新引进工业项目,达到约定税收要求的,5年内按企业当年已支付厂房租金(不超过该地区租赁厂房市场指导价)的50%给予租金补贴。(牵头单位:市财政局,配合单位:项目落户地政府、市经信局、市招商服务中心) 第五条 新增地方财力贡献奖励。新引进的工业企业按合同约定竣工投产后,对其在潜江生产经营产生的市级新增地方财力部分,前三年按100%,后三年按50%给予奖励,支持项目发展。(牵头单位:市财政局,配合单位:项目落户地政府、市税务局、市招商服务中心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 第六条 人才贡献奖励。新引进的工业企业按合同约定竣工投产后5年内,对企业副总以上高管和技术团队核心负责人,将其在潜江工作期间个人工资薪金所得贡献的市级新增地方财力部分100%奖励企业人才工作。(牵头单位:市财政局,配合单位:项目落户地政府、市人才办、市税务局、市招商服务中心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 第七条 生产设备投资补助。符合我市产业发展规划,且新购生产设备一次性投资在3000万元及以上的新引进工业项目,在按合同竣工投产并经第三方审核认定后,对生产设备给予投资额6%的补助,补助额度不超过800万元;新基建、微电子材料、光电子信息、智能制造等产业项目,生产设备补助提高到8%,补助额度不超过1000万元。(牵头单位:市经信局,配合单位:项目落户地政府、市财政局、市招商服务中心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 第八条 物流成本补助。新引进的符合我市主导产业发展的工业企业投产后,当年上缴税收在500万元以上的,可对企业货物物流运输费用,按照年物流运输费用总额10%的比例给予财政补助,累计补助不超过5年,每年补助额度不超过500万元。(牵头单位:市交通运输局,配合单位:项目落户地政府、市财政局、市招商服务中心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 第九条 并购重组奖励。收购并购本市企业,额度达2000万元以上的,在收购并购完成后,按照收购并购金额的3%给予奖励,奖励额度不超过200万元。(牵头单位:市经信局,配合单位:项目落户地政府、市财政局、市招商服务中心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 第十条 外商投资奖励。对新落户的外商投资企业,对其实际利用外资到资情况予以奖励。年内实际到资3000万美元以上的给予200万元人民币的奖励;年内实际到资在1000万美元以上3000万美元以下的,给予100万元人民币奖励;当年实际到资在100万美元以上1000万美元以下的,每100万美元给予10万元人民币奖励,单个企业累计奖励不超过200万元人民币。(牵头单位:市商务局,配合单位:项目落户地政府、市财政局、市招商服务中心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 产业集群发展奖励。对促进我市产业集群发展,购买了市内无产权关联企业生产的产品和服务(纳入地产品目录)的工业企业,当年采购额达到1000万元以上,按采购额的3‰给予奖励,累计不超过5年,全年奖励不超过100万元。(牵头单位:市商务局,配合单位:项目落户地政府、市财政局、市招商服务中心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 引进企业落地奖励。对引进工业项目有突出贡献的各类商协会、中介组织和非国家公职人员予以奖励。在项目年入库税收达到合同约定后,以项目固定资产实际到资额为奖励依据,到资额5000万元(含本数)至1亿元的,奖励标准为1‰;1亿元(含本数)至2亿元的,奖励标准为2‰;2亿元(含本数)以上的,奖励标准为3‰。属国内500强企业投资的项目,其奖励标准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提高1‰;属世界500强企业投资的项目,其奖励标准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提高2‰。奖励额度不超过300万元。(牵头单位:市招商服务中心,配合单位:项目落户地政府、市财政局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 重资产建设支持。对落户我市的工业龙头项目,可享受重资产招商政策支持,由政府代建厂房及厂区基础设施、配套提供员工公寓等,企业带轻资产“拎包入住”。(牵头单位:市城投公司、市高新投公司,配合单位:项目落户地政府、市招商服务中心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 第十四条  产业基金支持。符合我省、市主导产业发展规划,属于市级产业引导基金投资范围,确有融资需求的新引进项目,可申请政府产业引导基金支持。(牵头单位:市财政局,配合单位:项目落户地政府、市金融办、市招商服务中心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 基础设施配套。项目用地围墙外的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由项目落户地负责,围墙内的基础设施建设由企业负责。项目用地围墙外的企业专用设施(水、电、专用通道等)建设由企业负责。(牵头单位:市城投公司、市高新投公司,配合单位:项目落户地政府、市招商服务中心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 第十六条 审批服务收费。工业项目落户(注册、立项、供地、建设、验收)审批过程中,市级行政审批事项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实行“零收费”(国家法律法规明文规定不予减免的、代国家和省收取的除外);行政审批过程中涉及清单范围内的中介服务性收费由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实行打包测算,市财政补贴。(牵头单位: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 第十七条 项目落户代办。对新引进工业项目实行代办服务,由项目落户地负责帮助企业办理各种证照、报批手续,协助处理建设、生产经营中的矛盾和问题。对重大项目采取“集中受理、提前介入、信息共享、限时办结、全程监督”的运行模式。对纳入招商合同库管理的工业项目实行“一个项目、一名领导、一个专班、一套方案、一抓到底”的“五个一”工作机制,加快推进项目建设。(牵头单位:项目落户地政府、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配合单位:市招商服务中心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 第十八条 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本办法条款或本市其他政策规定的,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享受扶持政策。 第十九条 诚实守信践诺。建立招商引资社会信用管理平台,服务项目建设。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潜江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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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市专区】荆门市招商引资政策(修订版) 荆门市招商引资政策(修订版) 一、强化用地保障 (一)对各类产业项目(房地产项目除外)积极推进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供应土地,土地使用期限根据产业周期弹性确定。允许企业在一年内分期缴纳土地出让价款,首期缴纳比例不得低于50%。 园区(开发区)管委会出具明确供地方式、土地使用期限的函,向县(市、区)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申报,由同级自然资源与规划部门审核,报政府审批后兑现。 企业提供分期缴纳价款申请书、土地出让成交确认书,向县(市、区)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申报,由同级自然资源与规划部门审核后与企业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明确分期缴款事宜。 (二)对符合我市主导产业发展规划的工业项目优先保障用地需求,以最高年限出让的,土地出让底价可按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标准的70%执行。工业用地可先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租赁取得,并约定正式投产后转为出让建设用地的条件,达到约定的受让条件后,依法完善土地出让手续。 园区(开发区)管委会提供发改、经信等行业主管部门出具拟供应土地上工业项目所属产业类型以及注明符合我市主导产业发展规划的函,向县(市、区)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申报,由同级自然资源与规划部门审核,报政府审批后兑现。 (三)对符合我市物流业布局规划的农产品批发市场或直接用于物资储备、中转、配送、分销作业、运输装卸以及相应附属设施的物流用地(具有物资批发、零售等市场交易功能的用地除外),可按项目所在地工业用地最低标准出让。 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出具项目类型和符合我市物流业布局规划的函,向县(市、区)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申报,由同级自然资源与规划部门审核,报政府审批后兑现。项目落地在东宝区、荆门高新区·掇刀区、漳河新区的,需同时出具市现代服务业领导小组审批函。 (四)旅游项目中属于自然景观用地及农牧渔业种植、养殖用地的,不征收(收回)、不转用,按现用途管理。对使用荒山、荒地、荒滩进行建设的旅游项目,出让底价可按不低于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按规定应收取相关费用之和的原则确定。 所在地政府(管委会)提供项目使用荒山、荒地、荒滩进行建设的情况材料,向县(市、区)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申报,由同级自然资源与规划部门审核,报政府审批后兑现。 二、基础设施建设补助 符合我市主导产业发展规划,且固定资产(厂房、设备,下同)一次性投资1亿元(含本数)以上的工业项目,按不超过土地出让底价的70%给予基础设施建设补助。对重大项目,实行“一事一议”。 企业缴纳土地出让金后,提供书面申请、招商引资合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票据,向县(市、区)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申报,由同级财政部门牵头,组织经信、招商等部门审核,报政府审批后兑现。 三、固定资产投资补助 符合我市主导产业发展规划,且固定资产一次性投资1亿元(含本数)以上5亿元以下的工业项目,对企业固定资产投资按总额的4%给予补助;固定资产一次性投资5亿元(含本数)以上的工业项目,对企业固定资产投资按总额的5%给予补助;对重大项目,实行“一事一议”。(享受重资产政策的除外) 企业提供书面申请、招商引资合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文件、固定资产会计凭证(企业自建自购部分),向县(市、区)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申报,由同级发改部门牵头,会同招商部门审核,报政府审批后兑现。 四、重资产建设支持 对固定资产一次性投资10亿元(含本数)以上的产业龙头项目,实行“一事一议”,在约定相关条件的情况下,可给予重资产建设支持。 县(市、区)政府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组织实施。其中:产业龙头项目指在七大主导产业中,对同产业的其它企业具有深刻影响、号召力和示范、引导作用,并将对我市及本产业做出突出贡献的项目。 五、外商投资奖励 对在本市新注册设立的外资企业,实际到资500万美元(含本数)以上1500万美元以下,且形成实际投入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人民币;实际到资1500万美元(含本数)以上3000万美元以下,且形成实际投入的,一次性奖励200万元人民币;实际到资3000万美元(含本数)以上,且形成实际投入的,一次性奖励300万元人民币。 企业提供书面申请、招商引资合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资本实际到资凭证、投资者出资证明书和财务报表等,向县(市、区)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申报,由同级外资主管部门牵头,组织财政等部门审核,报政府审批后兑现。其中,“实际到资”指在本市新设外资企业注册资本实际到资(包括增资)。 六、税收贡献奖励 符合我市主导产业发展规划的企业投产后,前三年按缴纳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的100%给予奖励,后三年按缴纳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给予奖励。年缴纳税收3000万元(含本数)以上的,实行“一事一议”。 企业提供书面申请、招商引资合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副本、税收缴纳完税证明(税务部门审核盖章),向县(市、区)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申报,由同级财政部门牵头审核,报政府审批后兑现。 七、产业基金支持 符合我市主导产业发展规划及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龙头项目可申请政府产业引导基金支持。 根据项目洽谈的需要实行“一事一议”,需申请市级产业基金支持的,由项目所在县(市、区)向荆门江汉产业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地方金融工作局)提出申请,地方金融工作局会同中荆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组织审核实施,并按程序报荆门江汉产业基金管理委员会批准。 八、物流成本补贴 新引进工业企业达产后,年度缴纳税收2000万元(含本数)以上的,可按年物流运输费用总额的10%对企业货物物流运输费用给予补贴,累计补贴不超过五年,每年补贴不超过300万元。 企业提供书面申请、招商引资合同、企业营业执照、物流费用会计凭证,向县(市、区)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申报,由同级交通部门牵头,组织财政、招商等部门审核,报政府审批后兑现。 九、人才政策支持 (一)对新引进企业年缴纳企业所得税达500万元(含本数)以上的,其所属在我市工作生活的高级管理人员和高级技术人员(总名额不超过10名),本地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每年按90%给予补贴,累计补贴不超过八年。 企业提供书面申请、高级管理人员及高级技术人员名单、个人所得税纳税证明,向县(市、区)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申报,由同级人才办组织相关部门审核,报政府审批后兑现。 (二) 对企业引进的大学本科以上毕业生及高技术人才给予相关人才引进补贴。 企业提供书面申请、大学本科以上毕业生及高技术人才名单,向县(市、区)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申报,由同级人社部门牵头,会同人才办审核,报政府审批后兑现。 (三) 支持大学生到新引进企业实习实训,对实习实训大学生按照每人每月1000元的标准给予实习实训补贴,最多发放3个月。 实习生本人到所辖区人社部门登记备案后参加实习,实习期结束后由企业提供书面申请资料及实习生名单,向县(市、区)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申报,由同级人社部门牵头审核,报同级财政部门兑现。 (四) 为新引进企业组织人才招聘、用工招聘等专场招聘会,并开展订单式培训。 企业提供书面申请、用工计划、培训计划等材料,向县(市、区)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申报,由同级人社部门牵头,会同人才办组织实施。 十、政府购买中介服务 招商引资项目行政审批前置中介30个服务事项,由政府购买服务。 按照《市财政局等六部门关于印发市级行政审批前置中介服务政府购买办法的通知》(荆财采发〔2016〕266号)执行。 本政策所涉及的各项奖补资金,按财政体制分级负担。企业(项目)落户在沙洋县、钟祥市、京山市、屈家岭管理区的,由项目所在县(市、区)负担和兑现。企业(项目)落户在东宝区、荆门高新区·掇刀区、漳河新区,需由市区两级共同负担的奖补资金,经市委、市政府专题会议或市级项目预审会审议通过后,按现行财政体制分级负担,由各区相关主管部门审核并按程序报批,区级财政先行兑现;涉及市级财政负担的部分,将资料报市级主管部门组织审核,按程序报批后,市级财政通过结算补助各区。政策条款中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各项政策由牵头单位协调落实,并会同市招商局做好具体解释工作。 荆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2月15日印发
荆门市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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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市专区】十堰房县人民政府关于招商引资和实体经济创新发展意见 为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工作力度,鼓励县内外客商在我县投资兴业,加快实体经济创新发展,经县委、县政府研究,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土地政策。引进投资符合政策的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格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挂牌出让。鼓励复工复产和招商引资企业,根据项目产业周期弹性确定工业用地出让年限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以降低企业用地成本。对低于法定最高出让年期(50年)出让工业用地,所确定的出让价格按照一定的还原利率修正到法定最高出让年期的价格,均不得低于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 引进固定资产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的第三产业项目(房地产除外)和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农业项目,属县政府鼓励的现代服务业、文化旅游业、物流业、商贸流通业(具有物资批发、零售等市场交易功能的用地除外)和农业产业化、特色种养殖业等,实行“一企一策”。 二、重资产招商政策。厂房租赁补贴。支持新引进的工业项目及现代服务业租赁县域内工业厂房(包括必备的办公用房、员工生活用房)经营生产,可给予租赁期最高不超过5年、每平方米每月不超过10元的租金补贴。原则上最高补贴标准不超过企业缴纳税收的县级财政留成部分。鼓励资产回购。企业购买租赁的代建厂房、办公生活用房的,若企业在5年内购买所租赁资产,按竣工决算价购买,5年后购买所租赁资产,按评估价购买。土地价格按第一款执行。装修补贴。自企业投产后第一个纳税年度起计算,对年税收超过500万元的工业企业给予装修补贴,原则上补贴额度不超过企业对县级地方财力实际贡献度的50%。物流运输补贴。对从沿海地区向我县转移的纺织服装、智能厨卫等规模以上加工企业给予物流运输补贴,补贴最长时限不超过3年,补贴额度不超过销售收入的1%。对企业整体从沿海地区迁移到我县的纺织服装、智能厨卫、电子产品、新材料等规模以上优质加工企业给予一定额度搬迁补助。 三、新增固定资产奖励。对承接发达地区加工产业向我县转移升级过程中新增数控、智能设备投资给予奖励性补助,新增设备投资200至1000万元的按不高于15%奖补,1000万元以上按不高于20%奖补,奖补上限不超过400万元。新增设备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实行“一企一策”,奖补不超过设备投资总额的35%。支持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对落户企业扩能改造、引进新技术、新工艺的,经审定后,给予科技三项经费支持。对中小微企业新建厂房在3000平方米以上、老企业扩建厂房在1000平方米以上,证照齐全竣工验收后按(混凝土多层300元/m2、钢结构200元/m2)给予一次性补助,单家企业限200万元。 四、培育壮大产业规模。鼓励企业进规纳限。对新纳入规模以上统计的工业企业、商贸服务业企业(即进限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鼓励龙头企业做大做强。当年开票销售收入实现30亿元、20亿元、10亿元、5亿元、1亿元以上的工业企业,分别奖励企业50万元、30万元、20万元、10万元、5万元。鼓励企业专精特新发展。对获评国家级、省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 50 万元、30万元。对获评省级“隐形冠军示范企业”、省级“科技“小巨人”企业”、省级“隐形冠军培育企业”,分别奖励 30万元、20 万元、10万元。鼓励实体企业上市或重组。对在境内外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上市企业给予400万元奖励;对成功在“新三板”挂牌的企业给予100万元奖励;在区域性股权交易中心挂牌企业(即“新四板”)给予30万元奖励。现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通过股权转让、并购重组的,并购方一次性实际到位资金超过1000 万元的,按到位资金总额的4‰给予奖励。并购重组实现上市的,享受相应奖励政策。 五、实施数字经济“一号工程”。推进产业数字化改造。对企业实施信息化设备和软件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的信息化应用建设项目,并按规定备案核准的,按项目实际完成信息化设备和软件投入总额的 20%给予补助,补助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鼓励企业数字化转型。对获评国家级、省级上云标杆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奖励;对获评国家级、省级工业APP典型应用案例的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奖励;对获评国家级、省级工业互联网试点示范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奖励;对获得国家级、省级两化融合贯标评定的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奖励。 六、科技创新支持。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科创基地、重点实验室、新型研发机构等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30万元、20万元。对新认定(含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有效期内的新落户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企业技术中心一次性奖励20万元,重新认定的省级企业技术中心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新认定的省级、市级创新创业团队(平台),分别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技人才,一次性分别奖励30万元、15万元、5万元。对当年获得国家、省科技突出贡献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成果推广奖、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奖等奖项的前三完成人,同一奖项按最高层级50%配套奖励。 七、技术改造支持。对规模工业企业当年购置生产性设备、购买技术或专利等直接投资额在100万元及以上(单台设备投资额50万元;其中,模具投资额按减半折算,单价1万元以下的投资额不计;不含税),并按规定备案或核准的技术改造项目,按实际完成直接投资额15%给予补助;经免税确认的先进进口设备、工业机器人,按20%给予补助。最高补助额度为100万元。 八、金融支持政策。对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当年新增银行贷款的,按银行贷款利息给予贴息30%;对限额以上商贸企业当年新增贷款的,按银行贷款利息给予贴息10%。担保机构为高新技术企业及创新型苗子企业提供担保的,担保费低于1%收取。县政府设立产业发展基金,支持生态文化旅游、酿酒发酵和农产品加工、中医药大健康等重点优势产业发展。 九、税收贡献奖励。对年上缴税收1000万元以上的新引进工业企业、现代服务业企业,按企业缴纳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县级留成部分,前三年全额奖励,后两年按50%奖励。对年上缴税收5000万元以上的新引进工业企业、现代服务业企业,实行“一事一议”。 十、外向型经济发展补助。对新注册设立并投产运营的外资企业,按实际到资额,每1美元奖励0.1元人民币。外贸企业每出口1美元奖励0.05元人民币。对出口超过1000万美元另奖励10万元;对出口超过2000万美元另奖励20万元,以此类推。鼓励企业走出去,对经政府批准参加国家、省级展销活动的企业分别给子5万元、3万元、1万元奖励。 十一、鼓励企业引进人才。对现年销售收入过亿元且年度增幅达10%以上的工业企业,其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监事长、总经济师、总会计师、研发部门负责人等,每家企业不超过10名),按其工资、薪金所得实缴个人所得税县级留成部分的100%给予奖励。对非公企业引进全日制博士、硕士研究生,且在我县连续工作2年以上的,分别给予每人5万元、3万元一次性生活补贴。鼓励国内外知名企业、高校、科研院所、高层次人才在我县设立产业研究院、研发中心,对设立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引入核心技术并配置核心研发团队的,通过“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运营经费、项目经费、建设经费等资金扶持。对新建院士工作站,专家工作站且有科技成果转化的企业,一次性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对企业招工、员工岗前培训、吸纳就业困难人员按政策给予补贴。员工子女优先就近入学。 十二、支持品牌创建。对新获得国家原产地保护产品、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和新注册使用中国地理标志证明商标、集体商标的单位,分别给予20万元、5万元奖励;对新获得有机产品、绿色食品、无公害产品认证的单位(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1万元奖励;对获得国家、省、市质量奖的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对主持研制国家、行业、地方(企业)标准的单位,每项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对获得国家、省级品牌培育创新大赛金奖的企业分别奖励5万元、3万元,银奖的企业分别奖励3万元、2万元。 十三、保护知识产权。对获得国内发明专利授权的企业或个人,每件按照2万元给予奖助。对获得国家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发明人奖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3万元奖励,对获得省级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发明人奖的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1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 十四、电子商务发展补助。对在本县注册设立、销售本地农副产品的电商企业线上年交易额达到100万元、2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以上的,分别奖励2万元、4万元、8万元、10 万元;对自建电子商务平台,销售本地生产工业品的企业,线上年交易额达到500万元、1000万元、3000万元以上的,分别奖励2万元、5万元、8万元;对获得国家级、省级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 十五、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对当年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示范农民合作社或家庭农场,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2万元奖励。对当年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重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 十六、优化营商环境。深化“放管服”改革,实行项目落户审批代办制度,新引进项目由县行政审批局企业服务中心全程代办所有审批手续,推行容缺审批和告知承诺制;新(扩)建工业项目实行行政事业“零收费”;对固定资产投资过亿元的重点新建项目,实行“首席服务官”和“首问负责”服务制度。依法保护企业合法权益,依法惩处破坏招商环境的行为,完善纠纷协调解决机制,强化企业诚信经营激励约束,提升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构建“亲”“清”的政商关系。
房县招商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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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市专区】襄阳谷城县招商引资优惠办法 谷城县招商引资优惠办法第一条 为加快县域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积极有效利用外资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19号)、《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提高新时代招商引资和招才引智工作质量的若干意见》(鄂政发〔2018〕34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力度的若干意见》(鄂政发〔2017〕1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在我县注册纳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谷城产业发展规划、固定资产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投资强度达到200万元/亩的新引进工业企业及技改扩能的存量企业。 第三条 支持基础设施建设。鼓励企业集约利用土地资源,对于依法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招商引资项目,对项目投资的厂房及配套用房,按其建筑面积给予120元/㎡的产业发展资金扶持。 项目落户地负责项目用地“五通一平”,即:通水、通电、通路、通气、通讯和场地平整。 第四条 支持自行投资征地建设企业初创期生产发展。自项目建成投产第一个年度起上缴的增值税、所得税形成地方可用财力后,给予前三年100%、后两年50%比例的产业发展资金扶持。 新征地所缴纳的契税和耕地占用税形成地方可用财力后,在项目投产时给予80%比例的产业发展资金扶持。 第五条 支持重大项目重资产建设。对符合我县产业规划、发展前景好、带动能力强、投资总额在5亿元以上的工业项目,根据企业需要,政府可代征土地,并代建厂房及厂区道路、通讯、水、电等配套基础设施,鼓励企业自产生税收的第一个年度起五年内分期回购。  企业自行投资征地建厂的,可从产业发展资金中给予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适当贴息支持。 第六条 支持特色园区和科技孵化园区建设。鼓励投资商按我县产业发展规划和布局,投资建设多层、标准化、智能化厂房,进行自主招商,所招项目在同等条件下享受本优惠办法。 项目竣工验收后,从产业发展资金中给予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50%的贴息支持,连续支持2年。 第七条 支持企业利用存量资产。鼓励新引进项目租赁现有闲置厂房快速投产。从产业发展资金中,按照实际厂房租赁费用第一年100%、第二年70%、第三年50%标准给予扶持。对新型产业中厂房装修有特殊要求的项目,按照实际产生装修费不超过500元/㎡标准给予扶持。对引进产业转移的工业企业,生产设备长途搬迁费用按实际发生费用的100%,给予总额不超过100万元扶持。企业购买存量土地、厂房用于工业项目生产的,参照本办法第四条执行。 第八条 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产业项目发展,鼓励引进企业总部经济,支持重大农业产业化项目和投资总额在1亿元以上的文化旅游、医疗康养、现代物流、电子商务、专业市场(不含房地产)项目按照“一事一议”、“一企一策”政策执行。 第九条 优化项目服务。推行项目全生命周期服务,按照行政审批改革成果和项目服务机制享受惠企政策和便利化服务。项目投产后,对做出贡献的企业高管和高端人才根据企业社会综合贡献给予相应的奖励。 设立招商引资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用于兑现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各项优惠政策兑现按照《谷城县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谷城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兑现办法>的通知》(谷招商字〔2022〕15号)文件精神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谷城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谷城县招商引资优惠办法>的通知》(谷政发〔2018〕6号)同时废止。本办法发布前已签定的正式合同或在建项目按原合同约定执行。上级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本办法由县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各乡镇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招商引资优惠办法。 谷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2月27日
谷城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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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市专区】汉川市工业项目招商引资优惠办法 汉川市工业项目招商引资优惠办法为了加快我市产业发展,提高招商引资工作质量,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项目用地支持 分区域定标准。根据土地利用条件,将全市工业用地划分为国家级汉川经济开发区、城区及周边地区、其他地区三类。1.国家级汉川经济开发区(批复范围内)。固定资产投资额度不低于2亿元,投资强度不低于300万元/亩,年税收不低于25万元/亩。2.城区及周边地区。新河镇、仙女山街道、汈东街道、金鼓城园区引进落户的工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度不低于1亿元,投资强度不低于200万元/亩,年税收不低于15万元/亩。3.其他地区。固定资产投资额度不低于5000万元,投资强度不低于100万元/亩,年税收不低于10万元/亩。 新引进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给予相应的基础设施建设补助。基础设施建设补助后,实际结算价格具体分为四个档次: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1亿元(含)以下的项目,实际结算价格为10万元/亩(含所有税费);1亿元以上2亿元(含)以下的项目,实际结算价格为8万元/亩(含所有税费);2亿元以上10亿元(含)以下的项目,实际结算价格为6万元/亩(含所有税费);固定资产投资10亿元以上或年税收15万元/亩以上的项目实行“一事一议”。 引进落户的工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不低于5000万元,投—2—资强度不低于100万元/亩,年税收额度不低于10万元/亩。以上条件必须同时满足或者以年税收额度10万元/亩为基数,每亩税收增加1万元,固定资产投资强度相应降低10万元/亩,最低不得低于100万元/亩。否则项目不单独供地,也不能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鼓励其通过租赁、购买厂房等途径进行生产经营。 第二条:固定资产投入补助 对新引进的固定资产(厂房、设备)实际投资在10亿元(含本数)以上或年税收达到15万元/亩以上的工业项目,根据投资额度,按不超过其固定资产实际到资额3%的标准给予固定资产投入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 第三条:厂房租赁补贴对固定资产实际投资在2000万元以上且年税收在200万元以上租赁厂房的工业企业,实现合同年度经济效益的,租赁属于政府投资建设的标准厂房,前三年内免收租金,第四、第五年按租金的50%收取;租赁属于市场化标准厂房的,比照政府投资建设的标准厂房予以同等补助。每个项目根据税收额度给予补助,面积不超过5000平方米。 第四条:物流成本补助对新引进的工业项目,三年内实现年均上缴税收在2000万元以上的,可对企业货物物流运输费用,按照年物流运输费用总额5%的比例给予补助,累计补助不超过三年,每年补助额度不超过100万元。 第五条:经济贡献奖励对新引进工业项目建成投产后,年入库税收达到合同约定要求的,按其缴纳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前三年给予100%的奖励,后三年给予50%的奖励。 第六条:引进企业高管奖励 新引进工业企业副总以上高级管理人员和高级技术人员(原则上不超过5人)在本市缴税的,五年内按其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100%的标准予以奖励。 第七条:外资企业落户奖励 对在本市新注册设立并实际投产的外资工业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美元以上2000万美元以下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人民币;固定资产投资在2000万美元以上5000万美元以下的,一次性奖励200万元人民币;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美元以上的,一次性奖励300万元人民币。 第八条:招商引资特别贡献奖和信息奖根据新引进工业项目的实际到资情况,设置招商引资特别贡献奖,奖励资金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设置招商引资信息奖,奖励资金最高不超过10万元。 第九条:优化项目服务引进落户的招商引资工业项目所涉本级行政事业性收费按汉川市优化经济发展环境“五零”规定执行,服务性收费按最低标准的20%收取,人民防空易地建设费依规收取后,再给予等额的产业发展扶持资金。项目所需要的道路管网、供水、供电、天然气、蒸汽、通讯等基础设施配套至项目红线外。 对招商引资项目实行“五个一”定向服务,即一个项目、一名市级领导、一个责任单位、一个工作专班、一套工作方案。项目涉及的各项审批手续,由工作专班牵头,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生态环境、应急管理、气象等部门积极配合、提前介入,对本级权限范围办理的相关手续,5个工作日内办结。 第十条:奖励兑现 新引进的工业项目,承诺在政策支持和约定期限内不迁离注册地、不改变在注册地纳税义务的,方可享受本文件所涉及的奖励或补助资金。涉及的财政奖励或补助资金,按现行财政体制分级负担落实。获得奖励的涉税支出由获奖企业或个人承担。 基础设施建设补助,在项目主体工程完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报市政府研究同意后兑现30%奖励,项目投产并达到规模以上企业后兑现30%奖励,项目全部建成投产达效且达到本办法和合同约定的经济指标后兑现剩余的40%奖励。 经济贡献奖,在项目建成投产后达到合同约定的税收额度后,在享受奖励的年限内每年兑现奖励一次。 其他奖励,在相关工作事项按约定到位后,由项目落户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经市政府审定后兑现奖励。 本办法适用于在汉川市注册投资及增资扩能的工业项目。工业园区投资项目不享受本优惠办法,园区内符合优惠条件的工业项目,按本优惠办法执行。本办法由市商务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自2023年6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原有优惠办法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汉川市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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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市专区】鄂州市招商引资激励办法 鄂州市招商引资激励办法 为深入推进招商引资“第一任务”,激发招商引资活力,推动鄂州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项目用地支持 (一)工业项目用地支持。新引进“标准地”供地类工业项目,按照新建项目规划验收后核定的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亩均投资不低于300万元、投产后亩均税收不低于25万元等指标,满足取得土地出让条件和“标准地”使用要求的给予产业扶持。对符合我市主导产业发展规划且集约用地的工业项目优先保障用地需求,以最高年限出让的,土地出让价格可按所在地基准地价的70%执行。对招商引资重大项目,积极推进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等方式供应土地,根据产业周期弹性确定土地使用期限。允许企业在1年内分期缴纳土地出让价款,首期缴纳比例不得低于50%。 (二)物流项目用地支持。对符合我市物流业布局规划的农产品批发市场或直接用于物资储备、中转、配送、分销作业、运输装卸以及相应附属设施的物流用地(具有物资批发、零售等市场交易功能的用地除外),可按项目所在地工业用地最低标准出让。 (三)文旅康养项目用地支持。旅游项目中属于自然景观用地及农牧渔业种植、养殖用地的,不征收(收回)、不转用,按现用途管理。对使用荒山、荒地、荒滩进行建设的旅游项目,可按不低于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按规定应收取相关费用之和的原则确定出让底价。 第二条 固定资产投资奖励 (一)工业项目投资奖励。自登记注册之日起2年内,企业实际固定资产投资(不含购买土地费用,下同)累计达到1亿元人民币以上5亿元人民币以下(以经审计的企业资产负债表为准,下同),且对本市经济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按其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的3%给予一次性奖励;企业实际固定资产投资累计达到5亿元人民币以上10亿元人民币以下,且对本市经济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按其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的4%给予一次性奖励;企业实际固定资产投资累计达到10亿元人民币以上,且对本市经济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按其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的5%给予一次性奖励。对我市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进行技术改造和扩规的,视同招商引资项目,当年投入达到上述要求的,参照此项奖励政策执行。 (二)文旅康养项目投资奖励。对新引进自持非出售的纯文化旅游、大健康项目,符合绿色新产业目录要求,实际固定资产投资在1亿元(含本数)以上5亿元以下的,按实际固定资产投入的3%给予基础设施建设补助;实际固定资产投资在5亿元(含本数)以上的,按实际固定资产投入的5%给予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的基础设施建设补助。 (三)商贸服务业投资奖励。对固定资产达到5000万元,自留经营部分的固定资产投资达到固定资产投资总额50%以上的商贸服务项目,待项目建成投入运营后,给予奖励200万元;固定资产投资每增加1000万元,奖励金额递增100万元,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 (四)农业产业化项目投资奖励。对新引进固定资产(厂房、设备)一次性投资1亿元(含本数)以上5亿元以下的农产品精深加工项目,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额的3%给予奖励。 (五)“一事一议”重大项目支持。对固定资产投资数额大、产业关联度高、带动性强、税收贡献大的重大项目,经市委市政府同意,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支持。 第三条 实际贡献奖励 对符合固定资产投资强度的项目,自投产年度起,连续5年按其实际贡献的一定比例给予奖励。 第四条 外商投资奖励 对在本市新落户的外资企业,当年实际到资500万美元以上或等值外币的(含本数,以外管FDI为依据),按照外资实际到资的3%—5%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 第五条 总部经济项目支持 总部企业租用、购置、新建办公用房的,按同地段租金平均价格的50%标准给予补助;在5年内对综合型总部企业单项奖励累计不超过200万元,对功能型总部企业单项奖励累计不超过100万元。对世界500强设立综合型总部企业的一次性补助300万元,设立功能型总部企业的一次性补助200万元。 第六条 企业上市支持 对在沪深交易所首发上市企业,市级财政最高奖励2000万元(含省政府400万元奖励);对在美国纽交所、纳斯达克交易所、香港联交所等境外主要交易所上市企业,市级财政一次性奖励1500万元(含省政府300万元奖励)。如企业在A股、境外均实现上市的,可同时享受A股上市奖励和境外上市奖励。 对招商引资迁入我市投资经营的异地境内外上市公司,或市内企业按规定异地“买壳”“借壳”上市后,将注册地及纳税地迁入我市且守法经营的,由市级财政一次性奖励1500万元(含省政府300万元奖励)。 第七条 产业基金支持 建立500亿元产业基金。符合我市主导产业发展规划及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龙头项目,可申请市级产业引导基金。 第八条 物流成本补贴 新引进工业企业达产后,对本市经济发展作出的贡献达到一定标准,可按年物流运输费用总额的10%对企业货物物流运输费用给予补贴,累计补贴不超过5年,每年补贴不超过300万元。 第九条 人才支持措施 招商引资企业引进人才符合我市“333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计划”“新鄂州人”产业领军人才计划、企业“千名引硕工程”资格条件的,可享受相应支持政策。自企业首个纳税年度起3年内,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含董事会成员,单个企业人数不超过10人)对本市经济发展作出的贡献达到一定标准,给予每人一定的奖励。项目所在地政府负责协助企业招聘人员,并按照“我选湖北·青英汇鄂州”计划标准给予补贴,落实住房保障政策、子女入学等配套服务保障。 第十条 招商激励奖励 对经投资方和项目承接地招商部门共同确认的社会组织(包括中介招商、商协会等组织)或个人(不含国家公职人员、项目投资方)成功引进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2亿元以上工业项目的,按固定资产(厂房和设备)实际到位资金的2‰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400万元。奖励资金分期兑现,项目开工建设且主体工程出正负零后兑现30%,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固定资产投资且投产时兑现70%。对成功引进固定资产投资超过20亿元以上项目奖励,实行“一事一议”。该奖励措施自项目合同签订之日起3个年度内有效。 本办法所涉及的奖补资金政策和渠道,除市级已明确的外,根据属地原则分级负责兑现。各项政策由具体负责的市直部门组织协调落实。同一企业(项目)同类事项满足本办法多项奖励条件的,或者同时满足本市其他政策文件规定的同类奖励条件的,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奖励。奖励的涉税支出,由受奖企业或个人承担。受奖企业或者个人违反承诺,或者弄虚作假骗取奖补资金的,一经查实,将追回已发放的资金,并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及相关人员责任。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2025年9月6日。发布前已签订的合同,按原合同约定执行。本办法由鄂州市招商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鄂州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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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市专区】咸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招商引资工作的若干意见 咸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招商引资工作的若干意见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为深入推进“三抓一优”,持续扩大有效投资,提升发展质效,充分发挥招商引资在促进地方经济发展中的引擎作用,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的意见》(鄂政发〔2016〕11号)、《省人民政府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17〕13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力度的若干意见》(鄂政发〔2017〕14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招商引资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大招商引资力度 (一)强化招商引资重要地位。在经济发展步入新常态,招商引资竞争日趋激烈的新形势下,全市上下务必围绕“三抓一优”,将招商引资作为头等大事、“一号工程”,市县主要领导要带头抓招商,市直部门“一把手”要全力抓招商,以更宽的视野、更高的标准、更大的力度开创我市招商引资工作新局面。 (二)明确招商引资目标任务。组建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全市招商引资工作,分年度对咸宁高新区、各县(市、区)、市直相关部门下达目标任务,并作为目标责任考核的重要依据。 (三)创新招商引资方式方法。精心策划包装一批招商引资项目,做好项目可行性研究和推介。聘请“招商顾问”,建立招商智库。构建招商信息网络,完善信息报送制度,实现资源共享。大力推进产业链招商、重资产招商、产业基金招商、以商招商和领导带头招商。与有影响力的企业、商协会或中介机构建立合作,探索委托招商、市场化招商工作机制。 二、完善招商引资政策 (四)加大土地供给保障。对符合我市主导产业发展规划的重点项目优先供地,依法取得的工业用地可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分期缴纳土地出让价款,首次缴纳比例不低于50%,一年内缴清。对固定资产一次性投资在1亿元(含本数)以上5亿元以下的工业项目,按照不超过土地出让成交价50%的比例,给予基础设施建设补助;固定资产一次性投资5亿元(含本数)以上的,按照不超过土地出让成交价55%的比例,给予基础设施建设补助。对新引进在城市规划区及拓展区落户的文化旅游、大健康、金融服务、商贸物流等项目,符合绿色新产业目录要求,属于市级以上重点项目,实际固定资产投资在1亿元(含本数)以上5亿元以下的,按实际固定资产投入的3%,给予基础设施建设补助;实际固定资产投资在5亿元(含本数)以上的,按实际固定资产投入的5%,给予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的基础设施建设补助。(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咸宁高新区、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城乡规划局等) (五)强化税收贡献奖励。对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含本数)以上的工业项目投产后,前三年地方财政按相当于缴纳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的100%和增值税地方分享部分的80%给予奖励,后两年地方财政按相当于缴纳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地方分享部分的50%给予奖励。(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咸宁高新区、市国税局、市地税局等) (六)给予重资产建设支持。对固定资产一次性投资5亿元(含本数)以上的工业龙头项目,可给予重资产建设支持。由政府代建项目厂房及厂区道路、通讯、水、电等基础设施,或代购生产设备等重资产,实现企业轻资产“拎包入住”,企业自产生税收的第一个年度起五年内分期回购。对高新技术企业在园区租赁厂房的,可给予房租补贴。(责任单位:咸宁高新区、市财政局等) (七)支持发展总部经济。经审核认定为总部经济的企业,对年缴增值税1000万元(含本数)以内的,地方财政按相当于年缴增值税地方分享部分的60%进行奖励,每增加1000万元,地方分享部分按累进增加5个百分点最高不超过90%进行奖励。企业所得税按地方分享部分的80%进行奖励。对企业高管人员(原则上不超过10人),地方财政按相当于缴纳个人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的80%进行奖励。自入驻当年起,总部企业应缴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属于市政府审批权限范围内的部分,全部实行零收费。根据总部企业规模和需求,可免费配置一定数量的办公、生产、仓储用房,可为公司员工提供短期周转住房。对本地经济发展有突出贡献,年度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位居全市前10名的总部企业,授予“十佳纳税大户”荣誉称号,授予企业法人代表“咸宁市荣誉市民”。(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咸宁高新区、市国税局、市地税局等) (八)给予外商投资奖励。对在本市设立的外资企业,实际到资在1000万美元(含本数)以上3000万美元以下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人民币;实际到资在3000万美元(含本数)以上的,一次性奖励200万元人民币。(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咸宁高新区、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人民银行等) (九)支持企业创新。对在市直或咸宁高新区设立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重点)实验室等的企业,新获得国家级相关认定的,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新获得省级相关认定的,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新获得市级相关认定的,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市级以上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重点)实验室等固定资产投资额达到300万元(含本数)以上的,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额的20%,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一次性补助。对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我市绿色新产业重点技术创新成果产业化项目,获得市级以上认定的,按不超过企业技术研发投入的10%给予最高100万元补助。对高等院校、科研机构承担国家、省专项重大技术创新成果在我市企业实现产业化并达到一定产值规模的,按成果产业化过程相关投入的15%对企业给予最高300万元补助。对符合我市绿色新产业目录且新增固定资产投入达到1000万元(含本数)以上的技术改造项目,按项目投入的2%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补助。(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经信委、咸宁高新区、市财政局) (十)加大金融支持。做大香城产业基金规模,建强做优贺胜金融小镇,对投资大、带动性强的重点项目,给予产业基金支持。鼓励企业挂牌上市(含境外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对主板上市成功企业及其团队主要成员给予一次性200万元补助;对在“新三板”挂牌交易的企业,给予一次性100万元补助;对在四板挂牌交易的企业,给予一次性20万元补助。上市公司再融资且用于咸宁的,2亿元以下奖励50万元,2亿元(含本数)以上每增加1亿元,再奖励10万元,最高奖励100万元。对上市公司限售股持有人在我市交易减持已解禁限售股交易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财政按相当于其地方分享部分的95%给予奖励;对上市公司限售股在我市证券机构实现交易并在我市缴纳所得税的,按相当于其缴纳所得税的2%给予相关证券公司代扣代缴手续费补贴。(责任单位:市政府金融办、市金投集团、市财政局等) (十一)实行招商中介奖励。研究制定《招商引资中介奖励措施》,对引进工业项目有突出贡献的各类商协会、中介组织和非国家公职人员予以奖励。以项目固定资产实际到资额为奖励依据,到资额5000万元(含本数)至1亿元的,奖励标准为1‰;1亿元(含本数)至5亿元的,奖励标准为1.5‰;5亿元(含本数)以上的,奖励标准为2‰。属国内500强企业投资的项目,其奖励标准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提高1‰;属世界500强企业投资的项目,其奖励标准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提高2‰。最高奖励300万元。(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咸宁高新区、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招商局等) (十二)加强人才和用工保障。按引进高层次人才的类别,给予3年内每月最高不超过3000元生活补贴,对在我市购买首套自住商品房的,给予最高不超过60万元购房补贴。对固定资产实际到资额达1亿元(含本数)以上,且企业年实际缴纳税收达到1000万元(含本数)以上的高管团队(原则上不超过5人),五年内地方财政按相当于高管团队个人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的80%给予奖励。对企业开展用工岗前就业技能培训和转岗培训按规定予以补贴。(责任单位:咸宁高新区、市委人才办、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等) 三、优化招商引资环境 (十三)加强政务环境建设。进一步清理行政审批事项,依法取消不适应发展要求的行政审批事项和审批前置条件,最大限度减少审批环节,明确审批办结时限,提高行政审批效能。严格兑现各项优惠政策,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成立联合督查组,通过明察暗访、电视问政等形式,对影响投资环境、损害企业利益的事件严格查处,对执行政策拖延、推诿、刁难的部门和个人严肃问责。(责任单位:市监察局、市委督查室、市政府政务督查室、市深改办、市编办、市政府法制办、市政务服务中心、咸宁电视台等) (十四)强化项目跟踪服务。构建项目招商主体、承接主体、服务部门无缝对接服务体系。实施重点项目“部门服务制”,对没有招商引资指导任务的部门建立“一对一”项目包保服务清单,实现项目洽谈、签约、在建、投产过程中的服务全覆盖,打造亲商、安商、惠商、富商、暖商的投资环境。(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委督查室、市政府政务督查室、咸宁高新区、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招商局等) 四、健全招商引资机制 (十五)建立项目引进评估和优惠政策兑现机制。组建以市政府常务副市长任组长,分管副市长任副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项目引进评估和优惠政策兑现工作领导小组。制定项目引进评估管理办法,从环境影响、产业类别、投资强度、科技含量、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等方面对招商引资项目进行综合评估,评估结果作为决定项目落户的重要参考依据。制定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兑现实施办法,明确流程,确保政策落地兑现。政策兑现所涉及的奖励资金,按照分级负担原则,咸宁高新区范围内的,由咸宁高新区财政局负担。(责任单位:咸宁高新区、市发改委、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城乡规划局、市住建委、市环保局、市政府法制办、市安监局、市科技局、市经信委、市旅游委、市卫计委、市农业局、市人社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政府金融办、市招商局、市城发集团等) (十六)建立考核和激励机制。按照《关于进一步树立实干实事实绩导向切实加强和改进综合考评工作的意见》(咸办发〔2017〕7号)精神,将招商引资工作列入各地各部门年度绩效管理目标。制定《市直部门招商引资工作目标考核实施办法》,强化市直部门招商引资工作考核。选配一批事业心强、有开拓精神的年轻后备干部到招商一线。将招商引资工作作为考核干部的重要依据,对成绩突出的予以优先提拔重用。认真执行《咸宁市党政机关及工作人员记功奖励暂行办法》,对全市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招商有功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给予记功、嘉奖。(责任单位:市考评办、市人社局、市招商局等) (十七)加强工作保障。制定《咸宁市招商引资活动经费管理办法》,举办重大招商活动及开展驻点招商,可使用租车服务,对活动中涉及的商务接待、差旅费予以政策保障。制定《咸宁市市级党政机关商务接待管理暂行规定》,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招商引资商务接待工作。外事部门对符合相关规定、有明确洽谈推介项目的招商引资团组出访应予优先保证。(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市外侨办、市招商局等)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政策兑现不溯及既往。此前出台的有关政策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同一市场主体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可享受多项政策支持,但涉及同一类型政策且政策内容相互涵盖的,不同时享受。 本意见适用于市本级及咸宁高新区,各县(市、区)可结合本地实际,参考本意见制定实施办法。 本意见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咸宁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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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市专区】黄石新港(物流)工业园区关于进一步加强招商引资促进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关于进一步加强招商引资促进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园区各部门、镇直机关各单位、各村(居)委会: 为加快亿吨大港建设,推动产业聚集发展,根据《市人民政 府关于促进招商引资工作的实施意见》(黄政发[2017]28号)和 《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力度促进产业发展的补 充意见》(阳政发[2017]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新港园区实际,特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建立招商引资激励机制1、坚持自主招商、以商招商和委托代理招商相结合,增强 招商引资工作的实效性,鼓励与国内有知名度和成功经验的商协会、中介机构、社会个人签订委托代理招商协议,根据委托代理招商协议,委托招商代理人可向园区申请获取招商引资中介服务费(奖金)。 2、对于未签订委托代理招商协议,但为项目引进提供了直 接引荐作用和做出了较突出贡献的社会组织或个人,也可视作委 托招商代理人,按规定可申请获取招商引资中介服务费(奖金)。 该类托招商代理人的认定须经园区招商、财政、组织等部门共同认定后报园区管委会研究确定。 3、对于引进市外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亿元以上或年缴税额 在500万元以上项目的委托招商代理人,可按固定资产投资总额 的2%或年缴税额地方财政留存部分的2%支付招商引资中介服 务费(奖金),社会个人最高不超过30万元,中介组织最高不超 过200万元。固定资产投资额和年缴税额由园区招商、财政(税)、审计等部门共同审核认定(下同)。 二、优先优惠保障项目用地1、对于符合园区产业发展方向的工业(物流)项目,确保优先保障土地供给,并享受相关政策扶持。 2、 项目用地出让按新港园区用地取得实际成本价格的相应 比例确定出让底价。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亿元以上(含1 亿元)5亿元以下的,可按用地取得实际成本价格的80%确定底 价;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亿元以上(含5亿元)10亿元以 下的,可按用地取得实际成本价格的70%确定底价;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0亿元以上的(含10亿元),用地价格可实行一事一议。 3、土地出让金可按土地出让合同的约定分期缴纳,首次缴纳比例不低于50%,一年内缴清。 三 、加大地方财力贡献奖励1、对在园区投资的固定资产投资额经审定达1亿元以上(含 1亿元)5亿元以下或年缴税额在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 3000万元以下的项目,前两年按其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 园区(县级)留成部分的100%给予奖励,后两年按其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园区(县级)留成部分的50%给予奖励。 2、对在园区投资的固定资产投资额经审定达5亿元以上(含 5亿元)10亿元以下或年缴税额在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 5000万元以下的项目,前两年按其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 园区(县级)留成部分的100%给予奖励,后三年按其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园区(县级)留成部分的50%给予奖励。 3、 对在园区投资的固定资产投资额经审定达10亿元以上 (含10亿元)或年缴税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前三年按其 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园区(县级)留成部分的100%给予 奖励,后三年按其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园区(县级)留成部分的50%给予奖励。 四、增强产业平台配套支持1、加快新港科技创业园、现代物流园、综合保税区、粮食物流园等产业平台规划建设, 对上市公司、高新技术企业、龙头企业、500强企业及与园区主导产业配套性强的项目落户产业平台的,可按实际租用厂房面积给予两年租金额补贴。 2、 对新进规模以上企业,当年缴税额达到100万元的,按 进规当年实际租赁厂房面积补贴2元/平米/月;当年缴税额超过 200万元或出口额超过100万美元的企业,按当年实际租赁厂房 面积补贴2元/平米/月;在园区征地建厂房的,项目建设期间两 年内,按实际租赁厂房面积补贴2元/平米/月;以上条件同时具 备可同时享受,补贴时间以企业一个会记年度结算时间为准,每月最高补贴不超过厂房实际月租金。 五 、加快发展外向型经济1、对在新港园区注册设立的外资企业,实际到资在500万 美元以上1000万美元以下的, 一次性奖励30 万元人民币;实际 到资在1000万美元以上3000万美元以下的, 一次性奖励50万 元人民币;实际到资3000万美元以上的, 一次性奖励100万元人民币。 2、 鼓励来新港园区注册进出口企业并在新港口岸通关,按 通关数量给予奖励的标准为:按集装箱每标准重箱奖励50元, 全年在500标准重箱以上(含500标准重箱)的,每标准重箱奖 励100元;前三年按通关进出口贸易额给予的奖励标准分别为: 3分人民币/美元、1.5分人民币/美元、1分人民币/美元。 3、加快航运产业发展,鼓励货代公司和船公司来新港园区注册公司或分支机构开展相关业务,相关奖励政策按照《市政府关于加快黄石新港建设发展的意见》(黄政发[2017]2号)文件精神执行。 六、支持发展总部经济1、鼓励经济企业来新港园区注册登记总部,并在园区实现 税收,园区管委会安排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分类予以扶持,经认定 的总部企业,5年内按新增税收(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园区(县 级)地方留存财力的70%对企业予以扶持;经认定总部企业在新 港园区工作和生活的高级管理人员和高级技术人员,5年内按在 新港园区缴纳个人所得税地方留存财力的100%给予生活补贴, 综合型总部补贴名额不超过10人,功能性总部和中介机构总部不超过5人。 2、 鼓励外地企业来新港园区注册登记贸易型企业,并在园 区实现税收,园区管委会安排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分类予以扶持。 年实现税收300万元—500万元的,按各项税收园区留存财力的 50%对企业予以扶持;年实现税收500万元—1000万元的,其中 基数500万元按园区留存财力50%奖励企业,超过500万元部分 按园区留存财力60%对企业予以扶持;年实现税收1000万元以 上的,其中基数1000万元园区留存财力按60%奖励企业,超过1000万元部分按园区留存财力80%对企业予以扶持。 3、加强园区重点建设项目税收征管,对政府资金投入的建 设项目,招标要注明在新港园区依法足额缴缴税收的具体要求; 机构所在地不在新港园区的施工单位中标的,中标企业必须在园区注册登记有纳税资格的分支机构,确保园区内重点建设项目税收在园区依法足额缴纳。 七、加大创新创业扶持力度1、支持园区企业开展高新技术企业 、创新型企业等申报认 定工作,对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按50万元给予一次性 奖励;对新认定的创新型企业,按国家级 50 万元、省级30万元给予一次性奖励。 2、支持社会力量在园区科技创业园以多元化模式建设创新 创业载体,重点支持专业孵化器建设,对获得认定的专业孵化器, 按国家级50万元、省级30万元给予一次性奖励;对市“东楚英 才”计划和大学毕业生等在科技创业园创办的小微项目,每年选 取一定数量的优质项目给予5—50万元创业项目启动资金支持; 对获得认定的专业孵化器和成长型优质小微项目,可按厂房和办公用房实际租金给予两年期50%的租金补贴。 3、对新港园区管委会决定引进的重大产业项目,可通过黄 石新港开发公司投融资平台直接投资入股,解决企业前期投资所 需资金问题;鼓励园区外投资机构、创业机构投资园区产业项目,园区管委会按其投资到位资金总额的0.5%给予补贴。 4、鼓励银行类机构在新港园区设立分支机构或分理处,对 来园区设立分支机构或分理处并且给予园区内企业金融信贷支 持的,每设立1户分别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落户奖励,同时给予两年办公用房租金全额补贴。 5、支持企业上市,进入资本市场,凡进入主板(含中小板, 通常指股票市场)、创业板(俗称二板)上市的,由园区奖励项 目资金100万元;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俗称新三 板)、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俗称四板)的分别奖励项目资金50万元、20万元;由四板转入新三板的再奖励30万元。 八 、完善人才用工激励机制1、鼓励引进高层次人才来园区创新创业,支持高层次人才 优先享受我市“东楚英才”计划,为高层次人才购房、居住、就医、子女就学等各方面开辟绿色通道和提供帮助。 2、设立大中专毕业生就业补助资金。市内外大中专院校毕 业生和技工学校组织应届毕业生到园区内企业就业,依法签订1 年以上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且实际在企业工作3个月以上 的,给予毕业生一次性就业补助,标准为本科以上学历2000元/人;大专学历1500元/人;中专及技工学校1000元/人。 3、设立企业实习实训补助资金。对在园区内企业顶岗实习 的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学生,除企业正常支付的实习报酬外, 给予学生实习实训补助,标准为大专及以上学历每月1000元/人,中专学历为每月800元/人,补助最长时间不超过6个月。 九、优化投资营商发展环境1、提升行政审批服务效能,成立行政审批局和科技服务中 心,对企业投资事项实行一个窗口受理、 一个公章审批、 一套专班服务,简化行政审批流程,推行容缺审批、先建后验,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服务,为企业和项目投资提供全流程保姆式服务;帮助解决项目建设运营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2、 以“促进投资自由化、实现贸易便利化”为目的,深入 推进工商管理注册资本认缴制、“先照后证”、“多证合一”等商 事制度改革;深化对外投资管理体制改革,按照内外资一致原则,实行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和以备案制为主的管理方式。 3、支持企业做大做强,积极协调和帮助企业争取中央、省、 市等各级专项产业发展资金扶持;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对各种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全免。 本文件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凡与此文件规定不一致的现行招 商引资优惠政策,以此文件规定为准。如遇国家、省、市有关政策发生重大调整,则按照相关规定政策进行相应调整。
黄石新港(物流)工业园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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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市专区】黄石市关于进一步促进招商引资工作的实施意见 关于进一步促进招商引资工作的实施意见(黄政发〔2017〕28号)  大冶市、阳新县、各区人民政府,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17〕13号)、《省人民政府关于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力度的若干意见》(鄂政发〔2017〕14号)精神,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坚定不移地扩大有效投资,推进我市产业转型升级,坚持工业强市、加快赶超发展,现结合我市实际,并经市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强化招商引资统筹(一)突出招商引资“一号工程”地位。各县(市、区)、开发区、各部门要坚持把招商引资工作作为经济工作的“一号工程”,强化党政领导主抓招商引资的主体责任。各级、各部门党政主要领导要主动领衔抓招商、抓项目,形成“一把手”亲自抓、各部门共同抓的工作格局。 (二)明确招商引资重点产业方向。继续围绕电子信息、高端装备制造及智能模具、特钢及汽车零部件、有色金属及深加工、生物医药、节能环保及资源回收利用、现代服务业、新能源产业等重点产业链,大力引进一批龙头企业和产业配套项目,以大企业、大项目、大资金的率先突破,实现建链、补链、强链,加快培育重点产业集群,推进我市产业转型升级,打造我市千亿级和500亿级产业板块,促进产业构建价值链,产品迈上中高端。 (三)加强招商工作队伍建设。选派能力突出的干部到招商一线,将招商引资作为考核干部的重要依据之一,通过招商工作锻炼干部、发现干部、培养干部,对敢担当、善招商的干部予以提拔重用;加强对招商人员的培训,提升项目谈判、接待服务、政策研究等方面的能力,建设专业化招商团队。 二、创新招商引资方式(四)推进重资产招商。采取政府代建厂房及基础设施,企业自产生税收第一年起进行分期回购的模式,积极鼓励政府投融资平台与各类园区合作,量身定制建设厂房,参与重资产招商,吸引龙头企业带轻资产“拎包入住”,让产品有市场的企业购买设备即可生产,减轻企业投资负担,大幅缩短项目建设周期,加快产业集聚发展。 (五)利用基金招商。围绕我市重点产业,重点紧盯国内知名基金公司,加强跟踪、洽谈,扩大与基金公司的合作,让基金公司招进更多的大项目、好项目。同时,大力发展本土化创业投资基金、产业发展基金和园区投资基金,用好用活我市振兴黄石制造加快工业转型发展专项基金和重点产业引导基金,大力引进私募基金、信托和社会融资,做大做强全市招商资金“底盘”,全方位、多渠道地为我市重点招商项目提供金融支持,助推项目引进,加快项目落地。 (六)探索股权招商。将招商引资的方向瞄准资本市场,招引风投、创投等股权投资机构,成为企业的战略投资者,进而培养企业上市。紧盯风投、创投富集地区,由政府出面,通过筛选一批具有核心资源、成长性高、市场前景好的企业在上海、深圳、广州等地举行股权投资招商推介会,把优质的企业推荐给股权投资机构。鼓励股权投资机构投资我市重点产业,建立起黄石企业与资本市场、与各类股权投资机构良性互动的长效机制。 (七)注重科技招商。坚持创新驱动,围绕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通过多种方式,积极牵线搭桥,广泛与国内外、省内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开展技术合作,引进技术相对密集、智力相对密集的企业、产业,引进新技术、开发新产品、创造新需求,建立科技创新中心,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化、商品化,推动区域经济持续、快速、科学发展。 (八)开展展会招商。积极组织县(市、区)、开发区及相关部门和企业参加国际、国内和我省大型展会活动,尤其是积极参加国内重点产业集聚区的专题招商推介会,做好黄石重点产业、园区、投资环境等方面的宣传推介,展示黄石良好招商形象,吸引企业来黄投资。同时,结合我市产业发展需求,通过外包、合作等形式组织各类专题展会,吸引各行业知名企业来黄石参展交流,实现企业与地方的双向选择、互利共赢。 (九)强化委托代理招商。每年邀请一批有一定知名度、行业影响力及成功经验的商协会和企业家签订委托代理协议,聘请一批境内外招商代理机构、招商代理人、招商大使参与全市招商活动,大力引荐境内外客商来黄投资。受托方推荐引进的企业在黄石开工或投产后,根据不同类别项目标准按固定资产投资额和相关约定,获取中介服务费。 (十)加强以商招商。针对我市重点产业链,利用现有产业优势,充分调动企业家的人缘、地缘和商缘,围绕黄石的区位优势、资源禀赋、产业发展和政策机遇,全力开展招商引资工作。完善黄石招商平台,梳理信息资料,紧紧把握“以商招商、以企引企”的方针,整合各级各部门各企业资源,切实策划引进一批能够有效带动转型发展的大项目、好项目,实现产业链建链、补链、强链。 (十一)坚持驻外招商。围绕重点产业,紧盯长三角、珠三角、京津冀等区域,充分发挥驻外招商小分队的作用,选派得力的招商干部长期驻外,通过精耕细作、长期跟踪、深入接触、定时沟通,广泛获取项目信息,及时进行对接洽谈。各级、各部门要根据招商目标任务、招商人员配备等实际情况,对人员驻外招商进行统筹安排,确保招商干部真正在外跑企业、招项目。同时,要充分利用我市驻外机构和黄石在外商(协)会,积极开展招商。 (十二)积极招才引智。积极争取“湖北省创新创业战略团队项目”“千人计划”“百人计划”“长江学者”“楚天学者”等人才工程项目名额,支持高层次人才优先享受我市“东楚英才”计划,为高层次人才来黄创新创业开辟人才“绿色通道”。鼓励各地出台引进高层次人才政策措施,可对引荐高层次人才的机构和个人给予奖励。  三、优化招商引资环境(十三)园区平台建设。重点突出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新港(物流)工业园和大冶湖高新区的主体功能地位,加强园区规划环评工作,加大园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的投入。支持其他省级园区完善园区规划,突出园区特色,进一步明确功能分区,突出主导产业和重点招商项目,加快形成功能完善、产业集聚、特色鲜明的各类产业园区。 (十四)营商环境建设。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快推进开发区企业投资项目审批服务“先建后验”工作试点,全面推进建设施工“零审批”,过程监管“零容错”,全程服务“零距离”,联合验收“零容缺”四零模式改革,不断完善项目审批平台建设管理,落实“一窗受理、一站式服务、联合审批、联合踏勘、联合验收”。减轻企业规费负担,对本市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零收费”。 (十五)法治环境建设。坚持依法治国理念,依法保护知识产权,保护企业合法权益。完善项目纠纷协调解决机制,开通招商引资项目直通车服务,依法严厉惩处破坏投资环境的行为。着力打造法治政府、诚信政府、阳光政府,严格执行政府签订的招商引资协议,提升政府的公信力和执行力。 四、完善招商引资政策(十六)加大用地支持力度。对符合我市产业发展规划的工业项目优先供应土地,用地通过“招、拍、挂”等方式公开出让。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也可根据企业意愿,推行工业用地“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的供应方式及“弹性土地出让年限”的供地政策。鼓励采取标准厂房租金优惠的方式,降低企业的用地成本。 (十七)加大财政支持力度。积极协助重大招商引资项目争取上级奖补资金支持。对达到一定规模的符合我市产业发展规划的重点招商引资项目,可以给予基础设施建设补助、固定资产投资补助、物流成本补助等财政支持。鼓励各地充分发挥财政作用,结合地区实际,对以商引商项目、总部经济项目、东部产业转移项目予以财政补助,对作出突出招商贡献的商协会、中介组织和个人予以奖励。 (十八)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重大项目的信贷支持力度。积极创新对投资企业的授信和审贷模式,合理设置担保方式、贷款期限和还款方式。鼓励设立重点产业引导基金,对新引进的符合我市产业规划的重大招商引资项目,以产业引导基金采取股权投资、贷款贴息等方式给予资金扶持;引导基金除采取参股设立子基金的投资方式之外,也可以采取跟进投资、直接投资等方式。 (十九)加大税收支持力度。落实国家、省出台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在法定权限范围内,用足用活税收优惠政策,为企业提供政策支持。对符合我市产业发展规划的项目,投产后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可按一定比例通过税收返还的方式予以补贴。 (二十)加大用工支持力度。全力保障招商引资企业用工,加快发展职业教育,加强企业技能人才队伍建设。鼓励政企合作开展人才招聘,举办大型综合性招聘会。鼓励通过校企合作补助、大中专毕业生就业补助、企业实习实训补助、职业技能培训补助以及重点产业用工岗位补贴等方式,吸引劳动者就业,逐步解决“招工难”和“留工难”的问题。 (二十一)“一企一策”特惠政策。在实际投资过程中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对全球500强、国内100强、央企和行业龙头企业来黄投资的项目、重大工业项目及现代服务业项目、产业链关键项目,可结合投资方的要求和意见,实行“一企一策”,单独制定优惠政策。 五、积极促进利用外资(二十二)扩大外商投资领域。全面落实国家放宽服务业、制造业等领域外资准入限制的政策措施,推行以负面清单为主的产业准入制度,对未纳入负面清单管理的行业、领域、业务等,外商投资企业可依法、平等进入。支持外资投向我市传统支柱产业,推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我市工业转型升级和现代服务业发展,积极引导外资投向电子信息、高端装备制造、节能环保等产业,以及现代商贸、文化旅游、现代物流等现代服务业,支持外资参与“四新”(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经济发展。支持外资依法依规参与我市能源、交通、水利、环保、市政公用工程等基础设施建设。 (二十三)落实利用外资奖励。积极争取和利用省级促进外贸及引资专项资金,支持鼓励外资在我市投资鼓励类重大项目,对于实际利用外资成绩突出的企业通过专项资金给予奖励,激励企业引进外资、积极到资。 (二十四)支持外资公平参与竞争。按照一视同仁、公平竞争的原则,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加强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严厉打击商业贿赂行为。对诚实守信的外资企业在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国有土地出让等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同等享受“绿色通道”待遇。允许符合条件的境外投资者自由转移其合法权益。 (二十五)加强外商投资管理。按照外商投资全面实施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模式,扎实推进负面清单之外的外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实行网上申报、网上备案、限时办结,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深入开展外资企业走访,建立涉外(港澳台)企业问题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进一步加大服务力度,提高外汇管理、通关、出入境、生活等各方面的便利化水平。 六、健全招商引资机制(二十六)完善考核体系。实行分类差异化考核,严格考核程序、认定标准和结果运用。将考核纳入全市年度目标管理,考核结果作为被考核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履职尽责的重要依据,并与年终考核奖励挂钩。根据考核结果,对完成目标较好的单位或个人,给予通报表扬、嘉奖、记功或授予荣誉称号等奖励;对未完成任务的单位主要负责人,采取挂牌警告、提醒谈话、诫勉谈话、组织调整等处理措施。 (二十七)加强督办通报。每月对各县(市、区)、开发区、四大招商局招商引资工作情况进行督办,实行“一月一排名”“一月一通报”,按照各项指标完成进度进行计分、排名,排名情况在全市范围内进行通报,并通过《黄石日报》定期对社会公布。建立签约项目督办机制,对新签约项目进行动态跟踪、及时督办,加快新签约项目的落地速度,切实提高招商签约项目的资金到位率、开工率、投产达产率,以更大的力度、更高的标准提高招商引资工作质效。 (二十八)建立容错机制。建立招商引资工作容错机制,鼓励干部在招商引资工作中积极担当作为、建功立业,让招商干部放心招商、甘心招商、开心招商。 (二十九)加强工作保障。制定完善黄石市招商引资活动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对举办重大招商活动及开展驻点招商、小分队招商活动中涉及的招商接待、差旅费、租车服务等在政策范围内予以倾斜。对符合相关规定、有明确招商任务的境外团组出访予以优先保证。 (三十)发挥县域优势。允许各县(市、区)、开发区出台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解放思想,创新思路,落实支持招商引资的各项举措;各县(市、区)、开发区在符合国家政策法规的前提下,可结合实际,另行制定优惠政策。
黄石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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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市专区】黄冈市市区招商引资产业扶持办法 黄冈市市区招商引资产业扶持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构建产业转型升级新支撑,发挥招商引资新优势,加快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结合黄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注册登记、税收征管及统计关系在黄冈市区范围内,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且经招商引资考核系统确认的各类投资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遵循对企业的奖励支持或补助资金,与所缴纳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以下简称“两税”)贡献相一致原则。 第四条 招商引资项目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所在区域产业布局、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劳动用工、投资进度等规定。 (二)参照“标准地”出让政策,签订合同和承诺书,明确约定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亩均税收、建筑容积率等控制性指标。 (三)承诺10年内不迁离注册地,不改变项目引进地纳税义务;若违反合同约定或承诺,将退还已兑现的奖励或补助资金。 第二章 项目扶持措施第五条 工业项目支持。 政策扶持自项目签约之日起8个年度内有效。 (一)项目用地支持。鼓励固定资产协议投资额2000万元以上(含本数),1亿元以下的工业项目入驻孵化器或加速器。新引进固定资产协议投资额达到1亿元以上(含本数)的工业类项目可给与用地支持。 (二)固定资产投资补助。对固定资产协议投资额达到2亿元以上(含本数)的工业项目,按不超过其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按照第三方核定的数据)的5%给予补助。项目厂房封顶补助20%,设备安装调试成功补助20%,投产补助40%,达产补助20%。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 (三)税收贡献奖励。对年实缴“两税”总额达到300万元以上(含本数)的新引进供地类工业项目和年实缴“两税”总额达到100万元以上(含本数)的新引进非供地类工业项目,自实现缴税目标之日起,连续6个会计年度以其实缴“两税”本级地方净留成部分为基数,前3年按最高不超过100%给予奖励,后3年按最高不超过50%给予奖励。 第六条 外资项目支持。 对在本市新注册设立的外资企业,年度实际利用外资在1000万美元以上(含本数)3000万美元以下的、3000万美元以上(含本数)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200万元人民币;属世界500强工业企业的,年度实际利用外资在1000万美元以上(含本数)3000万美元以下、3000万美元以上(含本数),分别另行奖励100万、200万人民币。 第七条 总部经济项目支持。 对年实缴“两税”总额在1000万元以上(含本数)的综合型总部企业和功能型总部企业,由税务部门牵头,会同市场监管、财务和招商部门一致认定后,给予以下支持: (一)企业落户奖励。总部企业租用、购置、新建办公用房的,按同地段租金平均价格的50%标准给予补助;在5年内对综合型总部企业单项奖励累计不超过200万元,对功能型总部企业单项奖励累计不超过100万元。对世界500强设立综合型总部企业的一次性补助300万元,设立功能型总部企业的一次性补助200万元。 (二)经营贡献奖励。自实现缴税目标之日起,连续5个会计年度以企业新增“两税”超1000万元的本级地方净留成部分,前3年按60%给予奖励,后2年按50%给予奖励。 第八条 楼宇经济项目支持。 总部企业开发建设大型商务楼宇并引进其他企业入驻,整栋楼宇年度合计“两税”本级地方净留成部分首次突破2000万元的,给予一次性300万元奖励。往后年度对超过“两税”2000万元的本级地方净留成增量税收部分按10%给予奖励。对楼宇中提供税收入驻企业的奖励资金,由开发建设的总部企业统筹按贡献比例分享。 第九条 首店项目支持。对经营期满三年的首店项目给予奖励扶持。 (一)支持引进品牌首店。对全国和全省知名连锁企业在我市开设首店的,经评审认定,根据开设首店租金或建安成本等核定实际投资额分别给予20%和10%的支持,全国知名品牌首店支持金额不超过20万元,全省知名品牌首店支持金额不超5万元。 (二)支持本土连锁企业拓展市场。对本土零售类连锁企业在市外开设连锁店的,按照实际经营面积给予一次性奖励,其中营业面积5000平米及以上、10000平米以下的,奖励10万元;10000平米及以上奖励20万元。 第十条 “一事一议”项目支持。 对固定资产投资7亿元以上(含本数)的工业项目及投资规模大、产业关联度高、带动性强、税收贡献大的重点项目,经市政府同意,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给予支持。 第三章 招商激励奖励第十一条 对经投资方和项目承接地招商部门共同确认的社会组织(包括中介招商、商协会等组织,不含国家公职人员、项目投资方)或个人成功引进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2亿元以上(含本数)工业项目的,按固定资产(厂房和设备部分)实际到位资金的2‰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奖励资金分期兑现,项目开工建设且主体工程出正负零后兑现30%,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固定资产投资且投产兑现70%。该奖励措施自签约之日起3个年度内有效。 第十二条 党员干部在引进和服务招商引资项目中成绩特别突出的,予以优先提拔重用。产业招商分局在引进和服务招商引资项目中实绩特别突出的,给予一定的招商工作经费奖励。 第四章 招商引资企业高管人员支持第十三条 对符合条件的招商引资企业在我市工作和生活的高管人员在我市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本级地方净留成部分,5年内每年按照全额给予生活补贴,单个企业补贴名额不超过10人。具体办法按照《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冈市区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奖励办法(暂行)的通知》(黄政办发〔2020〕11号)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为招商引资企业在我市工作和生活的高管人员创造优质医疗和教育条件。设立就医绿色通道,总部企业和重点企业高管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就医实行“免挂号、先就诊、后结算、专人服务”;其需要接受义务教育的子女,央企、民营企业全国500强和上市公司在黄冈投资额大的项目高管人员子女可优先安排在优质公办学校就读。 第五章 优化环境支持第十五条 黄冈市区工业招商引资项目的行政审批及前置中介服务收费适用《黄冈市区招商引资重大工业项目行政审批及前置中介服务相关政策规定(试行)》(黄政办发〔2020〕4号)。 第十六条 “12345”政务服务热线负责受理招商引资企业各类投诉事项,对在服务招商引资工作中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及违规违纪问题移交相关部门进行追责问责。 第六章 附 则第十七条 本办法各项奖补资金的承担主体,按照“谁受益、谁兑现”的原则确定。落户市区一体开发范围内项目的奖补资金依据市区财税结算体制实行分级负担;落户市区一体开发范围以外及封闭运行区域内的奖补资金由所在区域承担。同一项目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可享受多项支持措施,但涉及同一类型政策的,可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享受相应政策措施,不重复享受。 第十八条 独角兽、瞪羚、隐形冠军、专精特新“小巨人”及科技成果转化等企业搬迁或投资的项目和落户黄州火车站经济开发区项目的有关扶持政策另行制定。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发布前已签订的合同,按原合同约定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第二十条 各县(市、区)可参照本办法出台支持措施。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黄冈市招商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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